新修订《南京市兴宁幼儿园章程》公示
发布时间:2018/10/17 8:01:27 作者:兴宁管理 浏览量:2471次
南京市兴宁幼儿园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南京市兴宁幼儿园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幼儿园,学制三年;五轨十五班规模;位于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上坊保障房大里聚福城润发路333号。隶属于江宁区教育局,于2013年8月29日经南京市江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设立,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三条 办园理念:追求幸福,全面发展,体验成功,健康成长——让幼儿园成为教师幼儿喜爱的温暖家园。
第四条 办园规划:坚持特色办园,建立书香家园,努力在十年内成为南京市保障房片区和江宁大里聚福城书香文化传播基地。
第五条 办园特色:阅图画书,读真善美——阅读无处不在,阅读无时不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及幼儿园发展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幼儿园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三重一大事宜。
园 长
第七条 幼儿园园长经上级主管部门通过一定的聘用程序任命,园长是幼儿园法人代表。
第八条 园长的职责:
(一)团结领导全体教职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完成上传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它各项任务。
(二)制定园工作计划,全面规划、统一安排幼儿园工作,定期检查、总结,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园教职工大会汇报。
(三)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组织领导全园的教育教学、卫生保健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五)逐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九条 园长的权力:
(一)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二)从幼儿园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与调整干部、教职员工的工作,安排教职工的文化、业务学习和进修培训。
(三)园长在对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
(四)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幼儿园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幼儿园经费。
第十条 副园长通过一定的聘用程序,经过党组织考察,由区教育局任命。副园长对园长负责,协助园长分管具体工作。
党支部
第十一条 党支部在幼儿园的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对幼儿园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涉及方针、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通过教工大会、群团组织等发挥重要作用。
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 政策;讨论决定重大事情;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党员发展、转正和自身建设问题。
党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支部书记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传达会议精神;通报支部工作情况,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部署工作;讨论通过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党小组长主持。主要内容是学习上级组织有关文件;汇报党员个人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酝酿党员发展、转正情况。
党课:每月进行一次。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授课内容是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等课程。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通过学习《党章》和有关文件,对党员普遍进行在新形势下坚持党员标准的教育。在学习讨论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总结个人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肯定成绩,找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民主评议。
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 :
党内民主生活会由支部书记负责召集,要做到定期召开,一般每年度一次。党内民主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在党内开展思想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党内各种错误思想和不良倾向。
园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园务委员会是幼儿园工作顾问、参谋、咨询机构,在园长领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保教处、总务与安保处及工会,履行党务、行政、人事、财务、德育、安全、科研、教研、培训、后勤、保健等职责。
第十三条 园务委员会由园长、幼儿园党支部、行政职能部门负责人、工会、团支部和民主党派基层组织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组成,园长任主任委员。
第十四条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委员会议,对幼儿园发展规划、重要工作方案、以及学年度工作、人员奖惩、财政预决算等方面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以及其他涉及全园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
教职工大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大会是幼儿园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幼儿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十六条 教职工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园长工作报告、幼儿园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育改革方案、财务预算、决算、教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
(三)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幼儿园干部。
教职工大会每年召开1~2次,讨论审议全园重大工作。需要时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解决应急问题。幼儿园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选举产生,教职工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教工大会职权,处理教职工日常事务。
家长委员会
第十七条 由各班老师推荐1位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园级家委会,在园长指导下协助幼儿园开展各项工作,参与幼儿园民主管理。
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执行规定的各项工作计划,完成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一)本园所需人员由区教育局根据学校规模在教育系统编制内人员中调剂解决和根据本园的相关制度以及岗位任职条件聘用。
(二)本园聘用的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幼儿教师资格证书,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教职工的聘用由党政联席会、园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本园成立人事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聘用、奖惩、待遇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办理。
第十九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聘用的医务人员、保育员、炊事员及教学辅助人员必须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和任职条件,其权利及义务参照教师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幼儿园教师应遵循“一切为了孩子发展”的办园宗旨,敬业爱生。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教育科研、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及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保障教职工享有各级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的各项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思想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违反幼儿园规章制度和在工作中发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本园侵犯和对所受处理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维护退离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由幼儿园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七条 确立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互相渗透、有机结合为本园教育工作的原则。努力构建有早期阅读特色的课程体系,以南师大渗透式教材为主要教学内容,保证幼儿学习内容的时代性、科学性和循序渐进,并积极开发园本课程,形成适合本园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以班级为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教师全面负责班级的教学组织、教育指导,分上、下午班组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全体教师应认真参与幼儿园相关教研、科研、教师培训等活动,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实践、撰写论文和案例。积极参与市区学科带头人、优青、园骨干教师的评选。
第三十条 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将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家长的咨询,对家长开放活动,并认真分析、吸取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幼儿园实行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五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后勤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一线教师服务,为孩子服务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主要经费来源为江宁区财政全额拨款。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
第三十三条 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做到收支两条线,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本园对幼儿膳食费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第三十五条 幼儿园校园建设整体发展有规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维护管理和绿化、美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加强校产管理,建立健全校产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幼儿园坚持开展勤俭办学活动,根据实际进行创收,其收入根据上级部门的规定按比例补充幼儿园办学经费的不足和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章 安全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严格管理园内环境卫生,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意外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四十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检一次。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统一使用消毒餐具,建立病患儿童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四十三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四十四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入厕次数、时间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订经幼儿园教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江宁区教育局批准。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南京市兴宁幼儿园园长。并自上级教育局批准之日起施行。
2013年9月
2018年6月修改